(2017)陕0112民初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西京与张忠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京,张忠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778号原告王西京,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智,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京与被告张忠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王西京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王西京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王西京自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