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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建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强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55号罪犯徐建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魏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建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徐建强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以来,该犯在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私自刻印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用于出售。该犯系一人犯有数罪。罪犯徐建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