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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金振、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振,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振,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新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邢远,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顾冉,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上诉人李金振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金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金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信丽审判员  侯 赟审判员  刘紫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