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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忠福申请恢复执行张景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福,张景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福,男,壮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张景维,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省凌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忠福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