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恢22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训明与荣启华、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训明,荣启华,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恢2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丁训明,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荣启华,男,1964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郑惠,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丁训明申请执行荣启华、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90000.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已向申请人履行3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丁训明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