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松林、谷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林,谷朋,张朝,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69号申请人李松林,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被申请人谷朋,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被申请人张朝,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被申请人何磊,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松林与被申请人谷朋、张朝、何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