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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明琴与叶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琴,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49号申请���行人:任明琴,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叶振,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关于任明琴与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叶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