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明琴与叶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琴,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49号申请���行人:任明琴,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叶振,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关于任明琴与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叶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