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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刘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刘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达,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佳宇,该银行职员。被告:刘子龙,男,1984年5月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和平路。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诉被告刘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核涉案合同主体不是本案原告,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赛德广场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全额退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