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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581号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子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