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成都市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都江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市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都江堰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52号原告:尹前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成都市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都江堰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吴丛。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成都市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都江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尹前林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尹前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前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