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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聂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聂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杨某某,行长。被告:聂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所地: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南昌市。原告因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