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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月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月庆,张琳琳,刘洪友,郝淑旺,刘洪岗,刘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月庆,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张琳琳,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刘洪友,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郝淑旺,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刘洪岗,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刘文炳,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郝淑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淑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淑旺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