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向阳、韩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向阳,韩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石向阳,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海关驻菏泽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韩宪军,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韩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宪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宪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