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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孟虎与朱步祥、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虎,朱步祥,王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302号原告:朱孟虎,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朱步祥,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慧,女,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朱孟虎诉被告朱步祥、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孟虎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孟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孟虎负担。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钰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