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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艳艳与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艳,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522号原告侯艳艳,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智伟。委托代理人陆营,男。委托代理人沈际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艳与被告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艳于2017年8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艳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侯艳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