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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仁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刑初99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仁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1的亲属张某3、武洪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朱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军及其辩护人周俊、被害人张某1的亲属张某3、武洪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7时57分,被告人王仁军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本市高新区刘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集村大沟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张某1及乘坐人王某受伤,被害人张某1受伤后于当月21日死亡。被告人王仁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各类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仁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军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仁军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仁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7时57分,被告人王仁军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本市高新区刘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集村大沟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张某1(男,殁年20岁)及乘坐人王某受伤,被害人张某1受伤后于当月21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仁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仁军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仁军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现已赔付8万元,剩余17万元分五期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信息表、急救中心受理单、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报警及受案情况,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的号码均为182××××3870,系被告人王仁军手机号码。2.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5日19时30分许,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让肇事三轮汽车的乘坐人刘某1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仁军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仁军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勘查现场视频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仁军持有C1驾驶证,其驾驶的三轮汽车为无号牌车辆。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襄阳汇驰【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117-2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被告人王仁军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6.病情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7年1月15日,被害人张某1因车祸入住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并于同月21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襄(公)鉴(法)字[201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襄阳汇驰【2017】交鉴字01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头部位与王仁军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的车头右前面板及挡泥板部位发生碰撞接触,摩托车驾驶员张某1及乘车人王某因惯性作用飞出与王仁军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车头中左部面板及左侧后视镜支架部位发生碰撞接触,其后,摩托车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1驾驶的悬挂号牌为“鄂F×××××”时风牌三轮汽车车头前面板下部及车底部冲撞,并将摩托车卡于车头左下部推行。同时证实,三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均不具备鉴定条件。9.襄公交高认字[2017]第30004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仁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1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10.和解协议、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仁军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已赔偿8万元,剩余17万元分五期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仁军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证人王某证实,2017年1月15日,其和朋友张某1在吴家营吃完饭准备回洪山头5组,晚上6时左右,张某1骑着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沿着刘集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一个不知名的路段就出事了。因其坐在二轮摩托车的后面,没看见事发经过,连怎么去医院的也不知道。其和张某1吃饭时,张某1没有喝酒,事发时其和张某1都未戴头盔。13.证人朱某1证实,2017年1月15日晚上6时左右,其驾驶号牌为鄂F×××××农用三轮车回刘集村三组,由南向北行驶到刘集大沟路段,车跑着突然就跑不动了,其以为爆胎了。其刹车后下来一看,发现车前轮下压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其车后西侧也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那车前头草地上躺着一个女的,男的躺在路边上。其看到路西侧那辆农用三轮车前轮上部车头上有个大凹,应该是这辆农用三轮车从其车左侧超车时撞上了由北往南的那辆二轮摩托车。14.证人张某2证实,2017年1月15日,其和老公朱某1到东津朱营村走亲戚,下午约5点钟,朱某1驾驶鄂F×××××农用三轮车回家,其坐在后车厢,开到刘集路段时天也渐黑,因坐在厢子上冷,其就蹲着通过车窗看前方。这时,一个男的骑着二轮摩托车载着一个女的跑的很快,撞上了超其车的一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的两人飞了出去,落在了路西侧的地上,摩托车滑到了其车下。老公停车后,其下车看到车前轮下压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左侧路边停着那辆无牌农用三轮车,该车的后面一米左右躺着那两人。最后,“120”和交警到来了。16.证人刘某1证实,2017年1月15日下午,其下班后打电话给王仁军帮其拉东西,装完东西后,王仁军就驾驶农用三轮车从寺湾回肖王营,其坐在驾驶室的右前排。6时许,车由南向北开到刘集路,前方也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向北开,后前车减速,王仁军就从左侧超车,刚超一点,对面由北往南来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跑的飞快,王仁军就往左打方向,摩托车撞到了王仁军的车,后来又撞上前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躺在路的西侧。王仁军拨打了“120”、“110”,还将伤者抬上了“120”,救完人后,王仁军胸口痛可能去看病去了,再后来,交警队让其联系他,他就到大队去了。15.被告人王仁军供述,2017年1月15日下午,其开农用三轮车帮前妻刘某1拉家私接她回肖王营六组,约六点钟,其由南往北开到了刘集的大沟路上,天快黑了,这时前方有辆农用三轮车也是往北开,其跟了四十多米就按喇叭从前车的左侧超车,快跟前车并行时,前方来了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开在路中间,其就按喇叭,以为摩托车会从两车之间穿过去,其就往左打方向,摩托车上的人就撞到了其车上,其停车下来看到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躺在路的西侧,其超的那辆农用车前轮下压着那辆二轮摩托车,其就拨打了“120”、“110”。后感到胸前不舒服,就坐哥哥的车到市一医院看伤者情况,走到半路就接到电话说来六大队,其就过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军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仁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仁军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仁军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仁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仁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闻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