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大堂与周文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大堂,周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大堂,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文兴,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肖大堂与周文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文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红建路支行有现金41570.88元,本院依法对上述现金进行了全部扣划,除去本案执行费5900元,余款35670.88元全部支给申请人肖大堂。被执行人周文兴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64329.12元及利息和费用。本案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本院对周文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红建路支行的帐户进行了继续冻结后,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本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