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缪金,张维辉,黄齐杖,陈发青,张贤新,吴久银,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211号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迪,董事长。被告:苏缪金,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维辉,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黄齐杖,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陈发青,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贤新,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吴久银,女,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发青。被告: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苏缪金。被告: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久银。被告: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贤新。被告: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齐杖。被告: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维辉。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缪金、张维辉、黄齐杖、陈发青、张贤新、吴久银、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