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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克荣与雷镓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荣,雷镓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897号原告:吴克荣,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村民。被告:雷镓豪,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村民。原告吴克荣与被告雷镓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1年11月29日,被告雷镓豪向原告吴克荣购买玉米9吨,欠原告货款1895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雷镓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克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