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德枫与王春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枫,王春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赵德枫,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王春光,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赵德枫诉被申请人王春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卢树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人以赵建勇所有的冀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建勇所有的冀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金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