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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应华申请执行吴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华,吴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华。被执行人:吴智友。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应华与被执行人吴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182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智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应华借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吴智友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其外出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不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