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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裕帆、熊琴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裕帆,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裕帆,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琴,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林裕帆与上诉人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裕帆于2017年7月31日做出《撤回上诉申请书》,以熊琴已归还借款5万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并于2017年8月10日将该《撤回上诉申请书》提交本院。上诉人熊琴于2017年8月9日做出《撤回上诉申请书》,确认其已偿还林裕帆借款5万元,并据此申请撤回上诉,于2017年8月22日将《撤回上诉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裕帆与上诉人熊琴二审时均确认熊琴已偿还林裕帆借款5万元,并据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裕帆和上诉人熊琴分别撤回各自上诉。上诉人林裕帆与上诉人熊琴分别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和1050元,本院均减半收取;上诉人林裕帆与上诉人熊琴多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和525元,由本院分别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瑞香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谈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