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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义怀、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怀,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义怀,男,汉族,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六吕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张义怀与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5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上诉人张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张义怀各项损失8233.6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上诉人张磊负担38元,由被上诉人张义怀负担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诉人张磊负担36元,被上诉人张义怀负担2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各项损失8233.67元,案件受理费74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4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在恢复执行前,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5民终7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