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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孙璐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181号孙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刑终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违反诉讼程序,应改判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物证提取笔录及物证检验意见书、医疗费、鉴定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