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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1825-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波,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3388-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盘龙路66号。法定代表人:阮伟兴,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