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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与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1823号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住所地:开平市月山镇长肇路***号。负责人:梁伟敏,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司徒宠惠,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余兰芳,该联社职员。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被告:陈春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址:开平市,被告:陈国平,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现住址:开平市,被告:应肖女,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址:开平市,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以下简称开平农信)诉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农信的委托代理人司徒宠惠、余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平农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69914285543《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依法解除;2、判令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1499998.54元,利息人民币920987.1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2420985.70元以及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其中: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5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7764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999998.54元,按年利率10.5%计算;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6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400000元,按年利率9%计算);3、本案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4、判令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对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2-3请求事项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一、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二、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三、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四的抵押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4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为抵押人,原告为抵押权人,签订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一办公楼[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735287号]、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二宿舍楼[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240605号]、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三厂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240606号]、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四机加车间[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735286号]的房产设立抵押,为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1352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7月25日,双方在开平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8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8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90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91号。2014年7月28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为抵押人,原告为抵押权人,签订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府国用(2006)第04721号]设立抵押,为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963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7月30日,双方在开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开府他项(2014)字第181号。2016年3月4日,被告陈国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2016)高保字第1012016991090737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国平为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150万元提供担保。2016年3月22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本合同债权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支付方式于2016年3月22日、6月21日、8外23日、9月20日分别向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20万元、18万元、10万元,合共150万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本合同债权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支付方式向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776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本合同债权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支付方式向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99998.54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6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本合同债权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支付方式向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60万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4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本合同债权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支付方式向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4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同时约定:(1)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4)…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从2016年12月份起,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利息,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1002016991122776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其行为足以构成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书面通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宣告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开平农倍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2、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3、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135号、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37029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4、开府国用(2006)第047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735287号、粤房地证字第C7240605号、粤房地证字第C7240606、粤房地证字第C5735286房地产权证;开府他项(2014)第181号国有土地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8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8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00000390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8××9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各一份;5、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7764号、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69914285543号、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各一份;6、开农信(2016)高保字第1012016991090737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7、借款借据复印件九份;8、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照片;9、账户贷款明细打印件一份。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其效力予以认定,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1002016991122776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期限已届满。2017年5月3日,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宣告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被告陈春国与被告应肖女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本案在诉讼期间,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一办公楼、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二宿舍楼、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三厂房、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四机加车间,并查封了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打磨机、叉车、切割机、冲床等机械设备一批,同时冻结了其44001679945052501172帐户的银行存款10071.46元。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开平农信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由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已经解除,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应承担清还借款本息给原告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1499998.54元,利息人民币920987.1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2420985.70元以及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向原告开平农信借款,自愿提供抵押担保,设立了抵押物并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第1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的规定,原告开平农信请求依法处置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以清偿借款本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与原告开平农信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开平农信在保证期间向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主张保证债权,理据充足,故原告开平农信请求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对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已依法解除。二、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1499998.54元、利息人民币920987.1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2420985.70元以及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其中: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9557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5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19833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1227764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999998.54元,合计贷款本金5499998.54元按年利率10.5%计算;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09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600000元、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69914285543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400000元,合计贷款本金16000000元按年利率9%计算)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三、若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二判项义务,则依法处置被告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一办公楼、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二宿舍楼、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三厂房、位于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工业区1-9号之四机加车间,所得价款用以优先清偿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不足部份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四、被告陈春国、陈国平、应肖女对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1539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开平科博仕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偿还借款本息时迳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万丽戚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