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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庆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伟,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92号原告秦庆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延安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庆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庆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90元。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