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韩向东、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东,付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韩向东,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付义军,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韩向东与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义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义军银行存款242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