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1491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张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孟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刘某某、孟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某在经营长宏房地产公司期间,从2012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刘某某催要,被告刘某某以被告张某某欠他钱,让原告找被告张某某索要,而被告张某某又无钱偿还,在被告刘某某主持下,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刘某某、孟某某进行了担保,欠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某某辩称:自己向被告刘某某借钱是属实,刘某某欠原告的钱也是事实,原告来找刘某某要钱两个人发生了争执,当时自己从中调解,给原告承诺的是如果驰宇星光小区的老板把钱还了,或者自己的资金到位了,就把这笔钱给原告还了,结果驰宇星光小区的老板给没有还钱,自己的资金没有到位,所以,这个事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县政府正在解决驰宇星光小区的遗留问题,说是8月底要彻底解决结束,那么8月底就能把原告的钱还了。被告刘某某辩称:张某某说的是属实,当时自己是欠原告270000元,驰宇星光小区有商品房要通过自己出售,原告的儿子要求卖给他一套房,房钱用欠原告的钱抵,原告也同意,所以,价值30余万的一套商品房,以270000元卖给了原告,最后,由于驰宇星光小区不能按期交房,原告又不要房了,来找自己要钱,张某某协调后,给原告打了欠条,自己和孟某某进行担保了。被孟某某辩称:前面的情况自己都不清楚。当时原告在找刘某某要钱,双方发生了点争执,最后协商,由张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自己和刘某某签了字,但自己只是证明有这事,并没有担保。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经各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事实过程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某曾经向原告借过钱,偿还后仍欠原告270000元。驰宇星光小区有商品房要通过被告刘某某开办的长宏房地产公司出售,原告之子要求卖给他一套房,房钱用欠原告的钱折抵,原告也同意,随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将驰宇星光小区商品房一套以270000元卖给了原告。但由于驰宇星光小区不能及时交房,2016年2月5日,原告找被告刘某某,表示不要商品房,要求其偿还欠款2700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张某某在场,随后,被告孟某某也到了现场,各方人员进行劝解协调,因被告张某某也欠被告刘某某的钱,而驰宇星光小区的老板又欠被告张某某的钱,被告张某某便承诺,该270000元欠款由自己负责偿还,各方同意后,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45天内还款,如资金早到早还,还款时房屋手续及现金当面交清,逾期按月息3分计息;被告刘某某以第一担保人的名义签名担保,被告孟某某以第二担保人签名担保。欠款到期后,由于驰宇星光小区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被告张某某也未能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刘某某、孟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此事与被告孟某某无关,放弃追究被告孟某某的担保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城固县政府正在处理驰宇星光小区遗留问题,预计2017年8月底可以处理完毕,如在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了原告欠款270000元,按约定还款之日以月息1分计息,如2017年8月31日之前还不了欠款,按法律规定计息,原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退还给被告。但因驰宇星光小区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以欠款折抵房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某某承诺本由被告刘某某偿还的欠款由自己偿还,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原告同意该债务转移并接受了欠条,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转让行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楚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以第一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担保,依法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也一直在向被告刘某某主张权利,故被告刘某某理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追偿;原告及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均自愿放弃追究被告孟某某的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较高,应当依法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原告理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退还给被告刘某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当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张某某偿还王某某欠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