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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永宽之妻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飙,刘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飙,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贡家庄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08292410。被执行人:刘永宽,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产德乡南水峪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03052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飙与被执行人刘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宽之妻刘爱恋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