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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156陈晨与沈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沈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156号原告:陈晨,男,1993年6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沈兆阳,男,1996年2月生,汉族,安徽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晨诉被告沈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人民陪审员周建敏、人民陪审员祝家骥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冬年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