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156陈晨与沈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沈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156号原告:陈晨,男,1993年6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沈兆阳,男,1996年2月生,汉族,安徽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晨诉被告沈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人民陪审员周建敏、人民陪审员祝家骥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冬年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