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丕具与李春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丕具,李春新,李佳,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丕具,男,1955年6月16出生,汉族,山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退休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焱,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新,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李佳,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张倩,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丕具因与被申请人李春新,原审第三人李佳、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丕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