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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凤华与万志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华,万志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901号原告:何凤华,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龙城镇泉水村*组。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志宝,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何凤华与万志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何凤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凤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