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凤华与万志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华,万志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901号原告:何凤华,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龙城镇泉水村*组。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志宝,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何凤华与万志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何凤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凤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