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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和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华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山西华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228号申请人:和某某,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奥运花园。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山西华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0754091404N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住所地:运城市东方明珠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华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和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晋M5D7**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和某某所有的晋M5D7**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4220元,暂由申请人和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