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黄汝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黄汝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262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谭颖丹,女,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院职工。被告:黄汝光,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黄汝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在开庭前已支付本院所起诉尚欠的医疗费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冼金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