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727俞岳进与俞方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岳进,俞方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727号原告:俞岳进,男,1944年11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俞方荣,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平,系被告俞方荣之父亲。原告俞岳进诉被告俞方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磊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岳进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岳进撤回对被告俞方荣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