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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倩与李壮、尤梦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李壮,尤梦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99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壮,男,1979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尤梦圆,女,1999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6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壮在颍上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14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