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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宝玉、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玉,杨月华,陈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玉,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执行委托代理人胡绍全,黄辉,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委托代理。被执行人杨月华,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春太,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玉与被执行人杨月华、陈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宝玉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俩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