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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马红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红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109号原告: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红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宏铁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智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