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文萍与葛保新、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萍,葛保新,潘亮,尹友军,史历,朱勤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萍,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新疆额敏曙光会计事务所职员,住额敏县朝阳区。被执行人:葛保新,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二连书记,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执行人:潘亮,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二连统计,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执行人:尹友军,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连书记,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执行人:史历,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二连连长,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执行人:朱勤俭,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三连书记,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执行赵文萍申请执行葛保新、潘亮、尹友军、史历、朱勤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尹友军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6464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朱勤俭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6464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史历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6464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承担的连带责任;四、被执行人潘亮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6464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五、以上案款未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将安原生效法律依据执行;六、案件执行费998元,由潘亮、尹友军、朱勤俭、史历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纳。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葛保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葛保新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