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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XXX与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秦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X,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秦新材料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638号原告陈XXX。被告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米秦路8号院内201室。法定代表人张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亚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小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澳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渭环西路南段23号。法定代表人管甲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A座3层。负责人邬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XXX与被告西安澳秦特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秦新材料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X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XXX负担。(原告已预交500元,本院��付其250元。)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