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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盛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德盛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2区34号。法定代表人:聂瑞琨。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安辛庄村东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跃华。天津市德盛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德盛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5-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26号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