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治峰、周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治峰,周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杜治峰被执行人:周建勇杜治峰和周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8065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