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齐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齐晓林,青岛飞马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傅亮,姜淑娟,王栋,谭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齐晓林,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飞马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72号。法定代表人王栋。被执行人傅亮,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姜淑娟,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栋,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谭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齐晓林、青岛飞马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傅亮、姜淑娟、王栋、谭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车辆和工商等部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2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