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石宝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石宝霞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2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女,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被告:石宝霞,女,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诉被告石宝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