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916号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交通局检测线东邻。法定代表人:李延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云法,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淄博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安平路89号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翟立,经理。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诉讼保全费1289元,由原告淄博金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