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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光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光登,张孝明,刘学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3层6号。法定代表人:万文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光登,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凯,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明,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毅,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凯,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人,打工,住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上诉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光登、被上诉人张孝明、被上诉人刘学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由上诉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