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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万小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万小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378号原告:李永红,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万小同,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永红诉被告万小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永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