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岑文胜申请执行刘卫东、刘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文胜,刘卫东,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岑文胜,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在岑文胜申请执行刘卫东、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卫东、刘娜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900元,现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岑文胜申请执行刘卫东、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698,263.34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申请执行人岑文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