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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屈娟与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娟,陈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41号原告:屈娟,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告:陈楠,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屈娟与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3日,原告屈娟以目前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屈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倩 搜索“”